内蒙古准格尔旗纳日松镇长郭萍违法分配公务员征地补偿款247余万元

内蒙古准格尔旗纳日松镇长郭萍违法分配公务员征地补偿款247余万元,致使其他社员利益严重受损

近日,家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纳日松镇纳林庙村高家坡的村民高某反映称,2021年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占用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纳日松镇纳林庙村高家坡社土地,因涉及到土地补偿款,现任准格尔旗纳日松镇镇长郭萍与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贺泉在高家坡社村委会组织召开由村两委班子成员和全体村民参加的伊泰煤矿占用高家坡社土地补偿款分配的村民会议。二人滥用职权暗箱操作,把200多万元的拆迁补偿款分配给鄂尔多斯交警队公职人员高玉清,其背后涉嫌存在不法交易。

高某声称在鄂尔多斯交警队退休的高玉清是其父亲高达小胞弟,平时她喊高玉清为四叔。其父高达小于1943年12月17日出生,育有六个孩子,她在家中排行老六,是其父亲最小的女儿。高玉清很早的时候就已经在当地派出所上班,户口也早已由农村户口变为城市户口,其父亲也就是高某的爷爷高黑狗已经去世。2021年7月16日,高玉清通过关系,让社委会组织召开一个会议,会议主要是关于高黑狗名下的土地继承给高玉清的内容,在高玉清等人操控、欺骗下,部分村民在会议纪要上签了字。

内蒙古准格尔旗纳日松镇长郭萍违法分配公务员征地补偿款247余万元

(有关高玉清继承其父高黑狗土地的村委会会议纪要)

内蒙古准格尔旗纳日松镇长郭萍违法分配公务员征地补偿款247余万元

2009年汇能集团泰山煤矿集体搬迁人口明细表显示,当时高玉清一家四口是高家坡社集体搬迁中的一户。但实际上,此时的高玉清已经在派出所上班,属于公职人员,户口也不在社里。至于早已是公务员且户口早已迁出的高玉清,为什么其一家四口还能出现在高家坡社迁出人口的明细表上?背后肯定有猫腻,肯定有人在操作。

内蒙古准格尔旗纳日松镇长郭萍违法分配公务员征地补偿款247余万元
内蒙古准格尔旗纳日松镇长郭萍违法分配公务员征地补偿款247余万元

(上图显示:2022年9月8日,在征地工作组郭萍、贺泉等政府领导批准下,非高家坡社户口的高玉清,获取的247万余元高额补偿款)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个人只有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权不可以继承。公务员通常已不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具备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资格,所以不能继承父亲的土地所有权,但可以继承父亲土地上的房屋。

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如遗产继承公证、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等。此外,还需注意与其他继承人之间的协商和分配问题,以确保继承权的顺利实现。

最高法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死者个人的遗产,不产生继承问题。继承人如果不是原承包户的成员,无资格取得承包经营权。

如果公务员的户籍已不在被征地的村集体,且没有合法权益在该土地上,而且公务员利用其职位或影响力在征地过程中暗箱操作、谋取私利,那么参与征地可能涉嫌违法。

高某称,高玉清之所以能在人口搬迁或征地补偿时进行人口登记获得补偿款,是和曾担任高家坡社社长的高二旦有极大关系,是其二哥高二旦的背后操作。

2011-2014年间高二旦在任社长期间,高家坡社出现很多私挖乱采现象,致使当时高家坡社出现很多没有合法来源的雷管炸药,给当地居民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同时因盗采矿产资源又一度造成山体裸露、坑洼遍地,引发一系列生态问题。

内蒙古准格尔旗纳日松镇长郭萍违法分配公务员征地补偿款247余万元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开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投入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高某称在她正常维权过程中,曾与镇长郭萍诉说了自己的诉求,但两个人的正常交谈却被郭萍录音。郭萍以录音作为证据,以莫须有的罪名致使高某被拘留。

高某最后声称,高玉清作为一名公务员,户口早已迁出高家坡社,其通过关系及其他不正当手段,领取247万余元的征地补偿款,致使高家坡社其他社员的补偿利益大幅度减少,其行为涉嫌严重违法,公职人员官官相护轻松拿到补偿款。高二旦任职期间,煤矿盗采严重,生态被破坏。基于以上情况,在此反映人希望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追究郭萍、高玉清等人的法律责任,以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社会稳定及生态保护和人间正气。

关于作者: 新闻中心

为您推荐